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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促进地方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加快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21号令和国家四部委《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地方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
  苏州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利用外资改组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苏州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利用外资改组企业的可参照执行。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要求;
  (二)有利于苏州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有(集体)资本的优化配置和流动,做大做强发展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有利于加快城区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工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注重引进产品的研发能力和高新技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不断拓展新产业领域;
  (五)注重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动力机制;
  (六)国家规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除外。

  三、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有(集体)企业的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债权转为股权、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并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国有(集体)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有(集体)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七)其他涉及利用外资重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方式。

  四、参与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
  参与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提出促进原企业发展的重整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计划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

  五、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改组前,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持有人应对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所有的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国有(集体)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
  (二)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收购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被改组企业改组前的净资产中抵扣,或从产权持有人转让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三)外国投资者以收购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或双方协商。转让已抵押或质押的国有(集体)产权、资产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务承继人应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四)改组方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研发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以及建设新型产业的中长期投资者。
  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集体)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拟转让国有(集体)产权或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公开运作。
  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改组方与外国投资者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以及企业重整等条款。

  六、利用外资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鼓励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外资在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后,外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比例达到和超过25%的,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比例低于25%,高于10%的,也可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享受优惠待遇。
  (二)外国投资者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并服从城区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实施,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的,可享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4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已在国内投资的外商,出资改组、改制和改造,通过合并、重组、收购苏州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被改组方富余职工的,在收购价格上可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政策给予优惠。
  同时,为积极鼓励已在国内投资的外商参与本地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凡投资超过25%,经市政府认定达到'做大做强规模型企业(集团)'的,可全面享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2002)9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外国投资者参与苏州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企业改组,创建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为苏州急需发展的新型产业,可以申请使用'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扶持其加快发展。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项目可作为原企业技改项目,申请地方政府的技改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办理程序
  (一)改组方(两个以上的改组方应当确定一个改组方)应向当地经贸委(局)提出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接受申请的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15天内,应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被改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所属行业利用外资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报批。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转让协议主要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三)改组方或被改组企业凭改组申请批复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改组后的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持上述三项批准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向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原登记机关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变更、资金投入等有关问题的办理
  (一)改组方凭改组申请批复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验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集体)产权交割手续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若原为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须按原土地用途评估地价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改组后的企业凭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改组方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被改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保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九、其他
  (一)以资产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收购的,在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外国投资者在以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不得以上述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三) 国有(集体)产权、资产转让收益由改组方收取,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外国投资者从改组后的企业分得的净利润、股权转让所得收入、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时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境外,也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
  (五)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过程中,收费政策按照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苏价费(2002)303号)的规定执行。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的,也按上述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国资)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局实施并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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