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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 1990-03-31
发布部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0年3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关联法规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一季度举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五)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须提出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草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第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市、县自治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红河州部队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推选。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审议,还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采取专题或其他方式进行审议。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由有关代表团团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对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


    第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还须选举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预备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州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预备会议将要通过的各项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有关草案进行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成员分组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的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也可以召开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也可以召开有关代表团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若干组成。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设旁听席。
  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予公布。


    第十五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和语言,同使用汉字、汉语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州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方案,并附有有关    的资料。州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和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该议案的说明。议案经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会议列入议程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该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必要时,可以成立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然后,经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或印发代表和在关市、县、机关团体,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会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州自治条例》(修订案)或单行条例,必须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或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上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当年安排意见。在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届或当年工作提出建议。工作报告应在每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前十天提出。
  临时召开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整理送交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编印简报送主席团,并发各代表团和有关机关。报告单位应认真研究和采纳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审议意见,提出工作报告的相应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将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再次向主席团提出修改后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章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州人民政府应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和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州地方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临时召开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将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州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州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草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告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州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经过核实的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州人民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或者罢免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我州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州长、副 州长和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全州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处理不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闭幕后,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继续研究处理,并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承办机关和组织必须于会议闭会半年内处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在下次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前将办理的情况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举行会议时将报告书面印发代表。

 

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具有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调查和咨询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州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报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材料。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举手报名,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每人发言至多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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