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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区县政府办公室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办公厅选择一部分区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并根据各直报点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优胜劣汰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各信息直报点必须设立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配有专职信息人员,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主要由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办公室、市各直属单位办公室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组成。市、区县两级政务信息网络定期开展活动,进行政务信息工作研讨和交流,不断创新网络活动方式,强化网络功能,增强网络活力。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一期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主要培训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讲评会议,通报各信息直报点政务信息报送录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基层信息员到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实行跟班培训。各区县、各部门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本区县和本部门内的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上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报送需要领导了解和领导需要了解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心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举措,兄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借鉴的新经验、新做法,或对我市有影响的新动向、新情况。


    第十条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调研。要善于从大量的信息线索中选择各级政府领导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调研,向各级领导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及区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条有价值的调研信息。可以自行组织调研,也可以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委托调研。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单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单位领导签发。未经领导审核、签发的信息,不予采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县、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每两个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所得分值,年度累计积分作为评比的直接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每月下发一次信息报送要点。各区县、各部门也应及时向下级政府和部门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和上报信息参考要点。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上的批示,由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年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区县、各部门的办公室也应及时制定、分解、落实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政务信息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将政务信息采编、传输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实现与市政府办公厅联网运行,实现政务信息电子化传输,保证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处理、存储和检索。


    第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传输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管好、用好政府公务邮件交换系统。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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