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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9 生效日期: 1989-12-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9]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文化站建设,使其不断得到巩固、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化站建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群众文化是党和政府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一条重要战线,这条战线历来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剧烈争夺。各级党委及政府,要主动地加强这方面的领导,要把遍布城乡的基层文化组织——文化站的巩固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使文化站越办越好。

 

第二章 性质与方针
  第三条 文化站是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按照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各项群众文化活动。

  第四条 文化站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展工作;坚持贯彻文艺的“双百”方针;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作为群众文化工作的最高准则。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积极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教育,抵制各种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人民群众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

  第六条 文化站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及群众的需要出发,采取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各种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寓教于乐,寓识于乐,满足群众多方面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七条 开办各种类型培训班,辅导并培训各类群众文化艺术骨干,提高群众文化艺术水平。积极发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组织。

  第八条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信息,为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本地区文化艺术档案。

  第十条 积极贯彻、宣传文物法,协助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社会文化市场的开发管理工作。协助行政部门对农村电影、城乡电视录像、台球、电子游戏、民间艺人和文化个体户等进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封建迷信活动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玷污文化市场,一方面要拓宽搞活社会文化市场。

  第十二条 帮助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文化室,担负文化室群众文化活动的指导、辅导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乡(镇)地区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文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方案,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集镇文化中心和社会文化工作机构,并与工会、共青团、学校、农林科技、乡镇企业、邻近工矿等部门和单位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兴办群众文化事业。

  第十五条 开展横向联系,与兄弟县、区,或跨省、市先进文化站建立友好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开扩视野,开创文化站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文化站的行政业务纳入乡(镇)、办事处目标责任管理。每个文化站至少需设一至二名专职干部,文化站专职干部必须挑选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具有高中文化水平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文化站专职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专职专用,不得调出或长期借调做其它工作。因特殊原因个别需要调动做其它工作的,必须征得县(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工作。调出人员属国家编制的要留下编制或调入带编干部,否则不能调出。

  第十八条 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中,不论是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或是招聘的,政治、工资、福利、医疗、奖金等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文化站干部,可由市、县文化局、人事局调配,也可由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公开在本地区或跨地区进行招聘,招聘干部必须经县(区)、乡(镇)、地区办事处统一考核,报县(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设备
  第二十条 文化站的经费,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应按所辖人口和经济状况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节假日及较大型的文化活动,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要给予特别补助,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搞好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活动,用以补充文化站经费的不足,提高文化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文化站的收入,亦不得因此而抵减文化站预算内经费拨款。

  第二十二条 乡(镇)电影队、影剧院的收入,应用来发展农村群众文化事业(包括农村电影事业),补助文化站经费之不足。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作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规模标准,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按需要应有多功能的活动室,如图书阅览室、游艺室、电视录像影视剧场、科普教室、摄影暗房、宣传橱窗等。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文化站的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体育设备,最低限度为:藏书一千册以上;订阅当年报刊十种以上;游艺室拥有各种游艺活动用的桌凳及文娱体育器材;配备照相机、电视机、收录机、放大机和一般暗房设备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配备录像投影等高档设备。文化站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平调。如已平调的,县(区)、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单位应令其限期交回,有损坏的应令其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乡(镇)、地区办事处总体规划。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的财务独立核算,受乡(镇)地区办事处监督,站内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干部的工资奖金必须与业务成绩挂钩,拉开档次发放,反对平均主义。补文经营纯收入60%以上必须用于补文,40%以下可提用于文化站职工福利和奖金。工作严重失误可酌情扣发奖金和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文化站补文经营项目可在不违反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承包制,但一定要以合同形式明确承包人与文化站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九条 文化站目标责任履行结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昆明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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