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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 1995-08-0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高检院政治部。有关《检察官法》的其他配套规定,将陆续制定下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指导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第四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检察长或检察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检察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有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


    第五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研究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并负责制定考试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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