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澄政办发[200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属雷电频发地区。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高层建(构)筑物、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建设数量的迅速增加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大量使用,由雷电造成的安全事故日趋增多。为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从源头上减少、消除雷电隐患,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和《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防雷的监督管理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为重点防雷的监督管理范围,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高层建筑;
2.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器装置;
4.金融证券、文教卫生、信息网络、广播通信、物资仓储以及人员密集等社会公共场所的主要设施;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防雷、防静电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严格工程防雷设计图的审核
1.从事工程防雷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工程防雷设计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被保护对象的特点和用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重点防雷项目的监督管理。凡涉及建设工程防雷设计的,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重点防雷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工程防雷施工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质量跟踪卡》,接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及时报请市防雷检测管理中心进行防雷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