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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1 生效日期: 1988-01-2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8]8号

  昆明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了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古建筑物,建立健全城市古建筑档案,为古建筑物必要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或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需对昆明市现存古建筑物或古建筑遗存进行测绘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进行测绘。

  二、我市古建筑物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弄清历史沿革,保持建筑风貌,据实测绘。具体要求是:
  (1)必须以现存古建筑实物为对象,据实精确测绘,做到图物一致,反映其真实面貌。
  (2)测绘时除总平面布置图外,对亭、台、楼阁、庙宇、殿堂、牌坊、廊榭等必须进行单体测绘。
  (3)测绘语言必须统一(即总平面地形图按国家工程测量规范进行测绘,单体古建筑实物采用丈量法和仪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绘),不得使用目测方法。
  (4)凡是原古建筑物已无遗迹或遗址,而由测绘者根据各类材料绘制的建筑图,应注明原由。
  (5)古建筑庭院必须测绘 统一控制系统的古建筑总图。
  (6)测绘图中反映不清楚的,应以文字、图表作补充说明。

  三、施测方法及要求:
  (1)对单体古建筑,图幅规格按国家《建筑制图标准》制作,框线、图标、会签栏应符合要求,图面清晰,线型粗细分明;测给精度可视古建筑情况分别用1:10、1:20、1:30、1:50、1:100、1:200比例尺绘制。
  (2)施测城市古建筑总平面地形图,要建立统一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和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控制点要埋设永久标志。做到:
  1、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相结合的方法施测,技术要求参照“规范”执行,图幅用1:500比例尺。图例用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1977年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测量规范》1985年版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2、在古建筑区划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测出其精确尺寸、外形以及它们的相互位置;在图上还应注明工艺特点、性质、类型及其建筑材料;并测出古建筑物对墙角的坐标和高程;还应测出建筑中心位置标高,提供一套完整、可靠、系统的测绘资料。
  3、采用解析法测定其古建筑物主要部位高度,并加上文字说明。
  4、测绘终了,应写出测绘技术说明,编出一套完整的测绘成果档案。

  四、施测内容:
  (1)城市古建筑总平面图,尺寸(包括总尺寸)必须标注齐全,图上应画出磁北方向或风向频率玫瑰图,并画出平面总图的中轴线。
  (2)城市古建筑单体平面图(应包括屋面平面图)、或仰视图、柱网图应标出纵横轴线。尺寸标注齐全,并在图上标出剖面图的剖切位置。
  (3)城市古建筑的单体立面图,应包括正立面图、侧立面图、背立面图,图中应标出城市的统一坐标和标高,立面装饰做法及色调用料、图表文字等。
  (4)城市古建筑单体剖面图,应包括纵剖面图、横剖面图。图中应反映出剖切位置的标高、结构层次、装饰做法,切实反映被剖切到的截面或配件截面。
  (5)城市古建筑的单体台基(基础)、结构图或说明,应包括台基(基础)做法、用料及各种尺寸。
  (6)城市单体古建筑物的大样图,包括局部位置大样、节点详图、局部和节点剖面(图中应反映建筑物转角大样详图、园角大样详图、上、下檐口部位大样详图、屋脊大样详图、柱头斗、柱间铺作斗、穿斗斗大样详图、楼梯大样详图、花饰大样详图等)。如图纸负荷满载不能在图纸上反映时,应另附必要图样尺寸和说明。各个详图应注明所在位置,标出轴线,各个尺寸标注齐全。
  (7)城市单体古建筑物屋盖结构图,包括屋脊、屋架做法。
  (8)城市单体古建筑物各部位节点构造详图,应包括楼板、地面、屋顶、天花板、门窗等构造详图。
  (9)城市单体古建筑物中,有特殊结构价值的,应注明其构件用料情况、截面尺寸、截面图例等。

  五、对所测绘的城市古建筑,测绘单位应附文字说明,主要说明以下情况:
  (1)古建筑物的历史沿革,包括创建始末、演变过程、修缮重建记实等。
  (2)所处地理平面分布位置,各个立面照片及局部照片。
  (3)现使用单位及使用情况。
  (4)文物保护等级及保护方法,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则。
  (5)名人参观记录及名人题词。
  (6)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
  (7)今后规划设想。

  六、对于图纸、文字说明难以反映的下列内容,测绘单位应采用录像、照片等方式予以补充:
  (1)古建筑全貌景观(环境、主体外观)。
  (2)古建筑概况。
  (3)反映古建筑特色的结构(局部特征、重点文物)。
  (4)反映古建筑的历史原物等。
  (5)古建筑彩画色调状况(纹样、色调)。

  七、凡已经对昆明市现存古建筑或古建筑遗存作了测绘的单位,均应将有关的建筑资料报送一份到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存档。所报资料一般应包括四部分内容,即文字、表格图纸、照片、录像。其中:
  (1)文字部分,应包括历史沿革、文字说明(含各个历史时期的重修重建记录)、数字汇总。
  (2)图纸表格部分,应包括城市古建筑物各种图纸及必要的汇总表。
  (3)照片部分,应包括城市古建筑总体概貌、单体全貌、细部结构及其它必要的照片。
  (4)录像部分,应包括反映城市古建筑全部景观、建筑风貌、建筑群体格局及有独特建筑艺术的细部结构。

  八、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解释并负责执行。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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