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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3]16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镇江市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指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数额或比例支付技术要素所有者相应报酬。


    第四条 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利于保护科技成果完成者、成果转化实施者及投资者权益,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形式,可实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技术津贴、技术承包、项目经费包干、一次性奖励、收益提成以及技术要素入股等多元化分配形式。


    第六条 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或许可他人使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应根据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从技术转让或出让许可权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本单位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前3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高新技术成果不低于20%)的金额,或与实施该科技成果销售收入挂钩,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金额,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本单位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鼓励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发展高新技术战略产品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税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每年可从其高新技术产品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5-10%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已实行主要经营者年薪制的单位,从其年薪制规定)。


    第九条 作为技术储备而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应对成果完成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单位应根据受益程度,给予成果完成者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转化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根据与实施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第十二条 以一次性奖励或收益提成等形式提取的奖励费用,不列入计缴养老保险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一般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35%。


    第十四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从该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本单位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综合技术股份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务成果股份的20%。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科研机构改制时,经单位集体研究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允许将前3年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10%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提取的技术积累一般不超过改制时进入公司股本的原单位净资产的30%。原单位在前3年已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改制时应相应扣减技术积累额。


    第十六条 技术要素股份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有的股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入股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可由各出资方对入股的科技成果协商作价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八条 单位在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时,要按照因企制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制企业经股东大会,下同)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单位对科技人员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后年新增税后利润20%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对科技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收益提成及奖励股份时,在 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因技术要素获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技术要素是指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科技成果以及人力资本。
  技术要素股份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将拥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作价后,折成公司股本形成的股份。
  综合技术股份是指根据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能力、所掌握的知识程度、技术岗位和工作业绩等综合因素,分配给科技人员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科技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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