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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17 生效日期: 1987-08-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7]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搞好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制定、提高法规性文件质量,现将这两个文件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不同性质和范围,我市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地方性法规需要由市政府起草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委托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起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报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
  2、政府行政规章,分别不同情况,有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委托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起草,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执行,有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起草,报经市政府批转执行;有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起草、报经市政府批转执行;有的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或县区政府起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以起草部门的名义发文执行。

  二、凡属重申上级部门已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行政性规章,或仅限于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而不涉及全市性或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规章,一般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自行规定并发布执行,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按期报送制定法规计划或建议、提请市政府审批,其中,属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立法计划如有变更,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加强法规工作的计划性,凡已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必须按期组织草拟制订。未列入计划要求增加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列入下一年计划。

  四、根据市政府的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办公厅修改、初审、提请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文执行。

  五、上报市政府审定的法规、一般应同时附上有关的文件、资料、如涉及其他主管部门业务的,起草部门应在上报前负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连同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否则,市政府办公厅有权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六、报送审批的规章,应采用“请示”形式的公文种类,并经部门领导审鉴后一式五份报送市政府。

  七、经市政府同意,以起草部门名义发文执行的政府规章,应一式五份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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