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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郊结合部农民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02 生效日期: 1986-12-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241号

为搞好我市城郊结合部农民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强城郊结合部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昆明市城郊结合部(地区划分详见附件一)的农民、乡镇、合作社的房屋租赁,均适合本暂行规定,城郊结合部农民利用房屋兴办旅馆业的,按旅馆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乡政府在审批农民建房用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制定的相应的实施办法,严禁乱占耕地(含河堤、沟埂道路)和毁自留地建房。
  建房者应按批准的范围建盖房屋,对非法多占地建房出租者,由各级政府及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其非法所得,由所在地乡政府没收。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出租房屋的租金要合理,一般可略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但住宅租金最多不得超过公房租金标准的一倍,非住宅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公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个别住房条件较好,经租赁双方协商,所在乡政府批准,可以再高一些,但住宅最多不得超过公房标准租金的两倍;非住宅最多不得超过公房标准租金的一点五倍。禁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不准收取押租或其它额外的费用。违者,由所在乡政府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四条 农民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约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鉴证后,方可到所在地乡政府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合作社出租房屋,还必须经办事处批准。


    第五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有效证件之一,方可租赁房屋。
  1、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2、外地来昆的民工、临时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外地来昆从事经商、办服务业的,须持有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的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证明。


    第六条 办理租赁手续时,租赁双方应向所在地乡政府领取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申请表》,并交验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及经房管部门认可的租约;从事商业、工付业的,还需交验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经批准正式发给《租赁证》后,建立租赁关系,外地来昆的承租人,还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寄住证》后,方可租赁房屋。
  办理租赁手续时,由房主向乡政府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按房租的百分之五计算)。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租用农民房屋,因特殊需要租用农民房屋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租用农民房屋。
  1、无任何证明或证件的;
  2、证明或证件与其身份不符合的;
  3、以夫妻关系申请租房,但无结婚证或其它证明夫妻关系证件的。


    第九条 租凭双方应信守契约,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房租。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或留宿不明身份的人,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包庇窝藏或参与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乡政府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百分之二十给当地派出所用于业务开支,百分之八十专款用于农房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安部门或者房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 城效结合部的治安、环境卫生、市场管理,按市政府原定的责任区划不变。管理出租房屋的责任区划分参照“昆明市城效结合部治安管理责任区划”(详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政发(1983)156号文《关于整顿城效结合部农民出租房屋的意见》即行废止。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房管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

附件一:昆明市城效结合部地区(暂定划分)
  西山区:东风办事处近华乡、明波乡、红联乡、洪园乡。
  官渡区:金马办事处的大营乡、福海办事处的吴井乡、永联乡、河北乡、河南乡、联盟办事处的虹山乡、长青乡、胜利乡。
  五华区北门、西站、大观、西坝、王桥、虹山派出所管辖范围与西山区交界地段。
  盘龙区珠玑、环城、东华、东站、太和、董家湾派出所管辖范围与官渡区交界地段。
附件二:昆明市城郊结合部治安管理责任区划
  1、五华分局与西山分局责任区划分:
  西北面:变电所南围墙以南,电力修试所和金属回收厂东围墙以东由五华分局负责,西北面由西山分局负责;国防公路向西接汽车客车厂东围墙到昆畹公路口,以东由五华分局负责,以西由西山分局负责。
  西面:以昆畹路汽车客车厂南围墙起,向东南延伸至市开关厂宿舍围墙,向南接昆明木材厂围墙,顺菱角塘东延接林运司车队围墙,省种子公司围墙,环卫站车队围墙,沿简易路到人民西路,再向西顺昆明医学院西围墙,南接建工新村、四十三医院、昆五中、市衡器厂、化工研究所、回族糕点厂至大观楼等单位西围墙为界, 以东由五华分局负责(含卢家营),以西由西山分局负责。
  2、五华分局与官渡分局责任区划分:
  北面:以市一农场南围墙为界,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南面由五华分局负责。
  西面:从市一农场南围墙起,沿教场东路接国防公路,再向东延伸,到龙泉路交叉口为界,东边由官渡分局负责,西边由五华分局负责。
  南面:第一段,从原昆明军区干休所西坝路口起,沿水泥路向北到毛纺厂南围墙(含围墙以内),以东由五华分局管,以西由官渡分局管;第二段,以西坝路口昆明市器皿厂向南沿弥勒寺、工人新村外沿围墙接气象路,再由刘家营、氧气厂、云纺厂子弟小学校、豆腐营等外沿围墙为界,上述范围东北面由五华分局负责,西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含清泉、河南两个旅店、社会科学院、兵器部疗养院、西坝190号、六二六制药厂、市环境研究所等单位)。第三段,从海埂老公路向南连结铁路线,再顺铁路向东到盘龙江铁桥为界,以北由五华分局负责(含盘龙江江面),以南由官渡分局负责。
  3、盘龙分局与官渡分局责任区划分:
  北面:从龙泉公路与铁路交叉点起,顺铁路向东延伸(包括北站新村、新工房)至东风东路交叉点,东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西南面由盘龙分局负责,其中:(1)席子营、凤凰村、水晶村暂维持原管理。其职责划分是:纯居民户、公共户单位由盘龙分局负责;农民户(含出租房屋、租房户、经征地后一家人中有部份农转非人口、农民办个体旅店)、办事处、乡政府、乡镇企业由官渡分局负责。(2)以小厂村东面河沟向北到北面围墙西延至盘龙江为界,小厂村南面从环城北路到铁路交叉点为界,此范围内维持原管理,职责同上。
  东面:从东风东路(含铁路以内公路面)以市收割机厂、市锅炉厂、市铸造厂、昆明冷冰厂等单位东面围墙为界,再顺清水河向南经东郊公路桥到芋头桥,然后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及其仓库南围墙到佴家湾南巷为界,东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西北面由盘龙分局负责。其中:菊花村、新草房两个村内,不管农民、居民、公共户单位一律由官渡分局负责。
  南面:第一段,盘龙江东岸一侧,从省建三处一队宿舍南围墙,向东接小铁路,再顺铁路向南接明通河,到昆明火车站西面铁路,北面的由盘龙分局负责,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含金桥饭店)。第二段,以昆明火车站最南面围墙为界,以北的由盘龙分局负责,以南的由官渡分局负责。第三段,南起佴家湾路,向北接环城南路转北京路中北汽车公司南侧公路至昆明火车站火车箱库围墙为界,界线内以及南面由官渡分局负责,界线以北由盘龙分局负责。
  4、盘龙分局与五华分局的责任区划分,按原管理界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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