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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干线航道上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拦河网具,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影响蓄水行洪,并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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