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1-20 生效日期: 1983-01-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城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城市路灯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辖区所有道路(包括街巷)、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等处的照明装置(交通信号灯除外),都属于路灯设施。
  第二条 路灯设施要按照昆明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安装设置。改建或新建道路、桥梁、遂道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对路灯照明装置要同时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做到路通灯明。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路灯设施时,须经市路灯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共同协商拆迁办法。拆迁费用按《昆明市旧城改造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时,有关单位要配合路灯管理部门及时排除故障,迅速恢复照明。然后再分析原因,酌情处理。
  第五条 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爱护路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和任意拆迁;不得在路灯电线上擅自接线装灯;不得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违者,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损坏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外,酌情处以被损坏设施的一至三倍罚金。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2、未经路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迁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或修复外,并给予直接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3、擅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的,一经发现,除令其立即拆除外,并酌情处予罚款。
  4、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或堆物作业的,要限期拆除。否则,由市政管理处强行拆除,没收其建筑旧料,并酌情处予罚款。
  第六条 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路灯专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坚持定期分片检查制度,发现路灯损坏应及时修复。努力节约电能,提高亮灯率。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