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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26 生效日期: 1994-08-2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近一时期,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非法出版活动猖獗。其中一些非法出版物内容反动,有严重政治问题。为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的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参照执行,积极配合当地检察部门打击非法出版活动。

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的通知
  当前,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出版非法书刊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违法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其中一些非法出版物内容反动,有严重政治问题。为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要性。黄色书刊、影片、录像片、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的泛滥,不仅毒化人们心灵,腐化社会风气,而且危害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依法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从严从重惩治犯罪分子,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有力手段。要不断提高对'扫黄'、'打非'斗争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反复抓、抓反复。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扫黄'、'打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出实效。

  二、 要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扫黄'、'打非'的重点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非法出版、印制诋毁、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有意制造民族矛盾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等出版物,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法人犯罪、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抓紧批捕、起诉工作,加大打击力度,真正体现从重精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

  三、 要加强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等部门以及公安、法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与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

  四、 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综合治理。要结合办案,掌握犯罪规律,积累办案经验。注意到现有关部门和环节上的漏洞,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帮助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 要加强信息工作。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和一些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案件、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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