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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徐州市城区防洪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3]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根据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合理组织、科学管理、疏畅交通、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强化教育”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章行为,确保年内达到影响道路畅通的违章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利用率迅速提高,交通秩序进一步优化,交通拥堵状况明显缓解的目标,并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道路畅通有序、管理科学高效、设施齐全有效、交通安全文明的总体目标。

  二、严格交通规章制度,依法严处违章行为。
  公安部门要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加剧道路交通拥堵,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违章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要坚持做到“三个同等”,即对机关、政法等部门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要与一般社会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同等纠处;对公交、出租、中巴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要与一般社会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同等处罚;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违章行为要与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同等对待,并作为今后交通秩序整治的重点来抓。要通过“三个同等”措施,严格规范交通遵章行为,提高全民参与交通管理的意识。

  三、合理调控交通流量,保证市区交通有序运作。
  一是调整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禁行时空。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人民路、干将路(古城区路段)在每日8时至17时实施“三车”禁行。
  二是货运机动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实施夜间运输,对原市区货运机动车的白天禁行区域进行调整。禁行区域内的货物配送,按照《苏州市中心城区发展货物配送的工作方案》,建立货运出租企业,实施统一配送,解决市民日常生活的货物运输需求。
  三是年内要对新增、外地转入和延缓报废的部分汽车车型实施欧Ⅱ标准排放限值,加快老旧汽车的淘汰、报废、转出速度,控制高排污车辆进入市区。
  四是要充分利用市区相对较密的道路网,打通局部支路瓶颈,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分担主次干道的交通流量,提高道路利用率,满足机动车进入街巷、社区的交通需求。
  五是调整公交站点、线路设置。要按照“一站三线”和“与路口间距100米以上”的原则设置公交站点、线路,尽可能减少公交车停靠、起步和变道对路口交通的影响。鉴于目前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上公交线路较多情况,有关部门要分期实施“一站三线”。
  六是合理调整部分人行道宽度,将较宽的人行道开辟为非机动车道,将非机动车道拓展为机动车道或公交车专用通道,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道路的交通容量和通行能力。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占道停车、设摊、违章搭建的整治,消除影响交通畅通的路面障碍,保证交通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七是加快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淘汰速度,确保实现全年淘汰“三车”3?3万辆的工作目标,其中2?6万辆的燃油型助力车的报废淘汰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要加强对无牌无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等违章行为的整治。   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确保路口交通有序。
  一是加强道路交叉口交通管理。要在中心城区主干道路口,安装定时与感应相结合的控制信号,配置倒计时显示器,使机驾人员、行人明确信号时间,提高路口交通的快速通过能力。对主干道上的沿线支路、居民小区和单位进出通道口,要设置停车、减速让行标志、标线,进一步明确优先通行权。同时,在有条件的主干道路段设置中央隔离,对沿线进出的车辆实行右进右出的管理措施。对干扰主干道交通较大的支路、沿线居民小区和单位的进出通道,将引导其利用支路绕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主干道交通的横向冲击。
  二是按照与环境相协调,与古城风貌相匹配,与管理需求相适应的要求,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设置、更换、调整各类指路、指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年内,在人民路、干将路的古城区路段进行改造试点。
  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可变信号情报板,交通广播电台,快速发布动态交通信息,加强交通诱导,提示驾驶员提前选择出行时间和路线,尽可能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要结合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加快交通控制中心三期工程的建设,提高有效控制中心城区交通的管理效益。
  四是完善路面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秩序。公安、市政公用部门要成立专门小组,对市区道路进行一次全面勘察,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的设置规范。对有条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路段,须经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停车标志,漆划停车标线。机动车停车场由公安机关安装停车“咪表”。在明令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路段,要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为纠处违章停车提供执法依据。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成文明交通社会风尚。
  从今年起,每年6月份为“交通安全宣传月”。市文明办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使“自觉遵章行路、争做文明公民”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交通文明舆论导向。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要组织志愿者上路协助维持交通,加大宣传声势,营造文明参与交通的社会氛围。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客运部门要加强对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的社会道德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交通法规意识。公安部门要和各中小学校建立有效的学生联系制度,共同监督管理学生的交通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争当文明模范。

  六、建立社会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交通管理新路子。
  一是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徐州市城区防洪抗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徐州市城区防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区防洪工作责任制
  城区防洪工作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负责本辖区内堤坝、水域、河道的防汛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订本辖区的防洪规划、防汛预案和工程运用方案;负责落实防洪抢险经费、物资和队伍;组织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清障、防洪抢险和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水利专门机构,配备一定人员,作为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和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防汛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机构,明确专(兼)职防汛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防汛的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防汛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防汛工作法人责任制,对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全面负责。
  各防汛机构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指挥、协调本辖区和本部门防汛工作的重任,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防 汛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调度,并服从上级防指的统一调度,确保安全度汛。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区防洪的情况调度、督促检查、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

  二、认真搞好城区防洪规划的编制
  城区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区防汛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徐州市城区防洪规划要服从沂沭泗和淮河流域防洪总体规划,要与城区排水规划相衔接,符合我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力争到“十五”末,市区主要防洪工程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2010年城市中心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
  有关单位和部门编制港口、码头、航道、隧道、道路、绿化、民防工程、排水、小区开发、水资源利用等专业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布局方案时,要与城区防洪规划相协调。
  城区防洪规划的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城区防洪规划的修改,须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涉及城区防洪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基建程序履行手续前,应事先征求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对于区域性排水主干沟管、小区排水干管及桥涵闸坝等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方案,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定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三、加强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防洪工程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洪涝灾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的基础。城区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水利、市政公用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河道整治、防洪设施(包括工程和非工程设 施)、排水沟管的年度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批准防汛工程设施建设计划时,应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管理责任和运行经费来源,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新建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应有防汛办公室人员参加。经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报市、区防汛办公室备案。已投入使用的防洪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废除的,要按照防汛工程设施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已有的要逐步进行彻底清除,以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的防洪能力。为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进行合理分工。市水利局负责京杭运河、丁万河、故黄河、奎河、云龙湖以及与流域性防洪工程调度运用密切相关的荆马河、徐运新河、三八河、闸河、玉带河等区域性骨干河道及其沿线配套涵闸站、堤防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建成区主干排水沟管、立交桥排涝站、故黄河和奎河沿线截污闸、污水处理厂节制闸等排涝挡污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凡自建排涝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区管排水设施,由区政府明确管理单位。

  四、加大对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
  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既是城市防洪保安的需要,又是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加大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城区防洪建设资金。从2003年起,建立城市防洪建设基金,每年基金总额3000万元,其中城市土地出让金安排20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安排500万元,市级防洪保安资金安排500万元。计划、财政、水利、建设、市政、交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申报项目,争取省和国家项目资金投入我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有关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一定规模的工程贷款。要积极倡议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徐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为城区防洪工程建设捐资。
  城区防洪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配置、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防汛应急工程,防汛抢险经费和防汛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费用等。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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