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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放活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手脚、放低门槛、放活体制、放宽政策、放活各种生产要素,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则,坚决冲破一切防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将一些不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政府。

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二)继续清理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已削减788项市级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0项行政审批事项(另文印发)。

  (三)推行审批项目备案、告知承诺等制度
  1、发展计划部门对属国家非禁止项目,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省规定的市级审批权限内,不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2、工商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工商部门向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供申请执照的程序、相关条件及相关责任的告知书,申请人如果同意书面告知的事项并签字承诺,即可领取相应的证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
  3、环保部门按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审批,无污染项目在申办人作出环保承诺后,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轻度污染项目先同意立项,需要环评的,后办理环评事宜;重大污染项目,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审查与环评同时进行。
  4、规划部门对由本部门批准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需要规委会审定的项目,每月召开一次市规委会审查。
  5、对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办理。
  6、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办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须进行认真梳理,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

  (四)放宽工商登记审批条件
  1、允许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审批可继续作为登记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对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的名称的行业核定放宽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对注册资本2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原企业改变企业类型,可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改制按变更登记办理的,可直接使用原企业名称;原企业注销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对大部分注册资金已经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和增设分支机构扩大销售网络。

  (五)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审批事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的外,其他的一律由各部门指定的窗口负责人按照“谁承办、谁批准、谁负责”的授权审批制办理。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由单位负责人在中心完成(上报件除外)。

  (六)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一区五园”内的一般性投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办理(不包括规划审批、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重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办理(不包括规划审批、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分段单程审批作为“即办件”或“急办件”办理。

  (七)工商、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按照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由一个处室负责的原则调整,并将该处室整建制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对外服务。市政府公布的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涉及的证照必须在中心办理。

  (八)积极利用“中国扬州”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审批;工商部门抓紧做好网上核准工商企业名称的筹备工作,力争年内开通;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尽快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网,加快报市审批事项的办理速度。

  (九)编制部门按照放开放活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有关部门、部门内部设置及其他职能。

三、简化年检和各类报表
  (十)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年检事项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需要年检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归并,在专门网站上发布统一的年检表格,实行“一门、一网、一表、一次”的年检方式。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报送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

  (十一)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对连续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予检查,直接通过年检。企业办理年检手续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审材料的,经责成改正,免于处罚,允许通过年检。

  (十二)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和新增的企业报表,由市统计部门扎口管理。未经市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企业报表,企业可以拒填。

四、放活体制和各类生产要素
  (十三)凡是整体搬迁进园区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一律改制,凡是改制企业政府一律不控股。

  (十四)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新建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供水、燃气、热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全面推向市场;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文化、卫生、体育等可经营的社会事业项目逐步推向市场。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投资经营旅游业和地方商业银行。

  (十五)凡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在我市先落户后就业。凡是中专和技校的毕业生,持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两年以上录(聘)用手续,均可在我市落户。鼓励留学生和国内专业人才带科技成果来扬州创业,给予税费、土地、厂房等政策方面特别的优惠。

  (十六)组建市投资发展公司,盘活政府有效存量资产,增强投融资能力;已经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一步加快机制改革,真正转到企业化、实体化运作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

  (十七)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改贷款贴息、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给予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支持。

五、提高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十八)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得随意设立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因政策不完善给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偏差,因条件不具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积极向政府反映,提出解决建议,积极帮助企业整改,在限期内整改的,不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各级行政机关须大力宣传,对企业首次轻微违反行为先进行教育,责成写出保证书,一般不作行政处罚。

  (十九)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二十)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依法实施罚款的,按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罚没款数额不得与部门、个人利益挂钩。

  (二十一)各级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各有关部门在本意见出台后一个月内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市监察局对本意见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和检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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