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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 2006-05-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发布文号: 鄂粮食文[2006]81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在2006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小麦是国家今年第一次纳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的品种,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小麦收购工作,事关我省今年的粮食生产,事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农村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市、县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委托收储企业,要把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仓容准备到位,协调服务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对售粮农民的服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行动,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二、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为中储粮湖北公司。中储粮总公司确定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具体承担收购任务。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延伸收购库点要方便农民售粮,具有收购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具备粮食临时储存条件,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预案启动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的销售。

  三、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等内品,指国标1一5等,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等外品的小麦按市场价收购。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 等级 容量,g/L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总量 其中:矿物质 1 ≥790 ≤6.0 ≤1.0 ≤0.5 ≤12.5 正常 2 ≥770 ≤6.0 3 ≥750 ≤6.0 4 ≥730 ≤8.0 5 ≥710 ≤10.0。

  四、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扣价扣量。即: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五、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入库。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降水除杂,交售达标粮,增加卖粮收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其水分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3.5%,杂质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5%。水分和杂质在上限内按规定扣量、扣价后,各收储库点要及时整晒,保证达标入库。

  六、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期限一年。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1分)。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委托收储库点按收购进度将贷款分解到各收购库点,以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由中储粮湖北公司及其直属库负责临时储存在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指定库点,并负责其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收购结束后,应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临时储存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5分为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等费用。中储粮各直属库收到中央财政费用补贴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临时储存的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安排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八、预案执行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文件要求,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数量和价格报县(市)粮食局,县(市)粮食局汇总后分别报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将本库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数量和价格汇总后,通过中储粮系统内部网络报中储粮湖北公司。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12时之前,月报在月后二日前上报。

  九、加强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管理。建立由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粮湖北公司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牵头召集,负责协调解决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十、严肃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纪律,对部门之间不顾大局,扯皮推诿,贻误预案启动和执行,影响农民卖粮的;不认真执行质价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擅自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或拒收、限收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虚开凭证、以陈抵新、弄虚作假的;保管不善、霉粮烂粮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擅自动用或处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等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及时严肃处理。

  十一、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委托收储库点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十二、要加强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农民知晓。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各种宣传方式,将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质价标准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将执行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宣传提纲张贴在收购现场。同时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做到早开门、晚关门、中间不断人、不停收、不拒收,方便农民售粮。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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