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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非典”防治期间有关收费政策问题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5 生效日期: 2003-05-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价费[2003]1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非典”给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苏政发(2003)3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防治“非典”有关收费费用等问题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3)22号]和《关于“非典”防治期间收费减免政策与强化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非典”防治期间有关收费政策问题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适时调整收费政策,支持“非典”防治和促进经济发展
  支持“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价格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必须继续坚持。但也应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非典”给疫区及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的负面影响趋于严重。为此,各地价格部门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防‘非典’,一手抓促发展”的要求,在强化价格监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调整收费政策,积极支持“非典”防治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非典”防治有关收费政策
  1、防治“非典”期间强制消毒不得收取消毒费等有关费用,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对过路车辆消毒收费。
  2、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自用车辆,以及公交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由管理、经营者负责消毒或委托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3、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强制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消毒处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非典”预防期间消毒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一律实行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测量体温、血常规检验、拍摄X光胸片、测量血压和脉搏等医生认为必须检查的项目。
  5、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交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6、对“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住院或留院观察,也应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对于参加医保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在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帐的方式,患者无须逐项交纳各项费用。患者出院时,按规定进行确认并结算。
  7、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

  三、制定优惠的收费政策措施,支持“非典”防治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为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省内将实行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凡与“非典”防治工作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收取的证、照工本费外,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减免。
  2、省内运输防治“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应予免收过路、过桥及汽渡通行费。
  3、对电信(移动)等部门开通的“非典”信息咨询、查询,实行免费,并免费安装“非典”隔离区电话。
  4、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受到严重负面影响的旅游、城市公交、出租车、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各地价格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收费减免政策,减少经济损失。

  四、加强与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价格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收费政策时,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并及时做好部门上及相关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非典”防治期间,严禁出台新增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化督查,从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非典”防治期间医疗服务价格和卫生防疫收费等各种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对顶风违纪,经检查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追求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公开曝光。
  以上紧急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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