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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财税[2003]2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如有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通知》所列四个条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兼营《通知》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兼营业务没有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通知》中“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所有从业人员。

  四、《通知》中所指新办企业,是指在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

  五、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所有纳税人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可在《通知》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各省辖市不得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权限下放。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如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条件,可继续享受《通知》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通知》中优惠政策享受期限,除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均到2005年12月31日止。

  九、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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