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6]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参事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事队伍是政府智力支持系统的重要力量,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0号),创新参事工作机制,构建参事工作网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组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指定在职干部担任或兼任参事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助省政府参事工作。省政府参事室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武汉市由市政府参事室一名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未设置参事机构的市、州、县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联络员。

  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参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参事推荐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课题;
  (三)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针对新时期参事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提出改进参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参事工作联络员会议,保持本级政府与省政府参事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与参事工作有关的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定好参事工作联络员人选,积极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配合参事在本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保障和扩大参事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二)省政府参事室要加强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管理,定期向联络员寄送有关参事工作的文件、资料、简报,使其及时了解参事工作的当前任务和发展动态。定期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积极吸收采纳联络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省政府参事反馈。
  经有关领导同意,可邀请联络员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参事室组织举办的有关参事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参事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明确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持与省政府参事室和参事的联系,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政府参事室报告有关情况。政府参事在当地开展调查研究时,要根据参事调研提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好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协调解决调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确定和改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填写《湖北省参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报省政府参事室。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室)将首批联络员《登记表》汇总后,于4月 20日前报省政府参事室。

附:湖北省参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