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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3]15号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连日来,全省各级价格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动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4月2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维护市场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的与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夺取与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全面胜利,是当前全党全国的头等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对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正常进行,夺取防治工作的全面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价格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积极行动,制定预案,主动应对,采取果断手段和强有力的措施,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二、严格相关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保持价格稳定
  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工作。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医药用品及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药用品及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在生产环节采取控制利润率,在流通环节实行控制差价率,在零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为有利于物畅其流,增加市场供给,利润率、差价率和最高限价要合理制定。
  加强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价格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一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于国家和省未规定价格的非代表规格品,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强化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按照从低的原则,公布当地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中药饮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从紧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医疗机构经批准生产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按照现行分管权限及省物价局《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苏价工[2003]114号)执行。
  严格控制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上涨。凡在我省已经备案的药品,一律不得突破备案价格。对于要求提价的品种,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等管理方式,实施有效干预。
  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检疫机构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趁防治非典型肺炎之机,巧立名目,擅自收取护理费、治疗费、防疫费、卫生材料费等。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提价措施,确需出台的,必须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越权定价、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大力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范围是涉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药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单位,查处的重点是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执行规定限价、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充分采用提醒、警示、劝阻、告诫等方式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对执行价格法规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公开表扬,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从重处罚并给预公开曝光。

  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预警预报
  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的品种、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对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市场重要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或市场秩序出现混乱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稳定市场,同时报告省局综合处。全省性市场重要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或市场秩序出现混乱时,由省物价局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干预。
  省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努力维护全省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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