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123号
各市物价局:
为保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农村低维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后,农村用电价格中的低维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行。为妥善处理同价后出现的农村低维费亏损问题,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2003年度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供电公司按省价格部门确定的附表标准以及综合变以下到户总电量计算低维费。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中的低维费标准仍按每千瓦时0.127元计提。
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要保证农村供电职工工资足额发放,以保证农电职工队伍的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维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附表:各市农村低维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