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6]3号

为巩固全市土地二轮延包成果,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04年9月以来,全市各地开展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目前大面工作已经结束,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难度较大的“死角”村组,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还留有尾巴;有些地方重视家庭承包地的规范完善工作,忽视其他方式承包地的规范完善工作;有的地方完善二轮延包后土地流转仍不规范;部分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仲裁机构还不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不规范;个别地方的农民不依法依规行事,抢耕强种;少数地方土地征占补偿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在依法依规搞好完善二轮延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农村土地征占补偿等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真正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切实抓好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后续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抓好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地要认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鄂政发[2004]36号、鄂办发[2004]65号文件规定,继续抓好完善二轮延包后续工作。少数还没有完成完善二轮延包任务的村组,必须在2006年4月底以前全部确权确地到户,不允许只确权不确地。已完成任务但有少数农户土地承包纠纷未解决到位,合同、证书还未签发到户的村组,要在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上,尽快填发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禁借完善二轮延包多留机动地,搞高价发包或用于化解农村债务。对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总耕地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完善二轮延包的政策规定分包到户。对按政策留取的机动地、零星地、四荒地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民主议定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面向农户实行公开发包,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少数人说了算,在发包时要签订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对于完善二轮延包走了过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全面落实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和政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收回或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确保每个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积极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明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内,合同双方无权单方面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已流转的农村土地,在未得到原承包方许可的情况下,受让方不得进行再流转;土地流转的承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行为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流转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互换)合同文本按省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市、区)农经局负责土地流转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业务指导;乡镇以农经站为依托,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对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情况进行备案等;村级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掌握土地流转的信息,向农户提供流转合同文本,协调流转双方的利益,督促流转合同的签订,调解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和报告。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实行全程指导、服务和监督,避免随意性和无序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流转。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调处,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后,要坚持以基层调解为主,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作用,把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通过乡村多次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无正当理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紊乱,少数承包大户无正当理由阻挠村组集体确权确地或确权确地后承包大户坚决不退让土地抢耕强种的,司法部门应当依法积极介入,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违规违法者,应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结合完善二轮延包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乡镇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乡镇一级要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抓好乡镇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检查指导村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建档归档,妥善调处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县(市、区)一级要以农经主管部门为依托,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各地在成立机构后,要加强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精通有关农村承包法律、政策,熟悉农村情况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业务骨干,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调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家庭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五)规范土地征占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因国家建设征占农村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政策落实原承包户的权益,土地征占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各级农经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大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资金的专项审计力度,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在土地征占过程中,各级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三无”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低保无份)的保障措施和办法,切实解决无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或兴办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要妥善研究补偿办法,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占地后,地上附着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予以补偿。因集体占地造成少数农户承包地减少的,可用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开荒地、村庄合并平整开发腾出的土地以及迁出户交给集体的承包地等调剂解决,不能调剂解决的,要在民主协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对家庭承包地适当进行调整,确保被占地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当作农村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要工作来抓,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农经、国土资源、信访、司法等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完善二轮延包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和完善二轮延包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切实把乡镇农经站的人员定编定位和工资经费问题解决好。乡镇农经站机构改革未到位的要尽快改革到位,人员该精简到位的必须精简到位,经费该拨付到位的要保证落实到位,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权益。
2006年1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