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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1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品牌企业和产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实现质量工作的全面振兴,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无锡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识,增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与扶持,建立政府性扶持资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推动、扶持、培育和发展无锡名牌产品和商标。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实施“名牌产品工程”。我市中国名牌产品占全国的比重保持在2%以上,占全省的比重保持在17%以上;省级名牌产品占全省的比重达到13%以上。“十五”期间,全市培育形成中国名牌产品10个;江苏省名牌产品100个;无锡市名牌产品150个。
  (二)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占全国的比重保持在2%以上,占全省的比重保持在15%以上;著名商标占全省的比重达到11%以上。“十五”期间,全市培育形成中国驰名商标7件,江苏省著名商标60件,无锡知名商标200件。

  三、政策、措施
  (一)成立“无锡市企业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企业品牌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企业品牌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对市、县(区)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的两级创建工作实行挂钩考核与奖励,每争创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奖励6万元;每争创一个国家级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2万元,直接奖励相关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三)企业要增强品牌经营意识,充分认识争创品牌产品对于拓展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升企业乃至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企业要制订争创品牌产品发展规划,政府积极引导,建立和培育一支品牌产品和生产企业后备队伍,按1∶10的比例建立培育梯队。
  (四)加强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与培训,建立企业品牌建设专业工作网络,重视搞好对品牌产品的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认定过程等要求的宣传培训,加强对后备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大力推进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采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六)企业要加强对品牌产品的形象塑造和广告宣传,利用新闻媒体、营销推广、公共关系等手段,不断扩大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
  (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扶优治劣”,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名牌,发展品牌,为企业培育和争创品牌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保护品牌产品和生产企业的利益。
  (八)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产业协会、专业协会在争创品牌产品中的中介服务作用。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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