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徐规字[2003]25号

局各处、队、馆、院,县(市)、贾汪区规划局:


  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是指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三条 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含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三)城市规划服务合同书。


    第五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第六条 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八条 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