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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工程施工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常地税发[2003]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施工企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工程施工项目的税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总分包项目税收管理
  ㈠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管理。
  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应按规定在合同中标明需甲方(建设单位,下同)供应的材料名称、数量、金额。总包单位应在总包合同中注明需分包工程的内容、造价及分包工程中需甲供材料的名称、数量、金额。
  ㈢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应在专业发包合同中注明甲供材料的名称、数量、金额。
  ㈣总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必须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应注明分包工程中甲供材料的名称、数量、金额。
  ㈤工程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将甲供材料、构配件和动力、设备等剔除后计缴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㈥市招标监管部门和建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甲供材料情况进行审查,违规合同不予备案见证。

  二、工程结算票据管理
  工程承包人采取分期、分次收款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在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其他票据结算工程款。

  三、外来企业施工项目税收管理
  ㈠外来施工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市政、绿化、修缮、装饰等工程施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坐落在市区(含天宁、钟楼、戚墅堰,下同)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市建管处开具发票并代征有关税款;工程项目坐落在新北区的,由新北区地税局委托新北区建管处开具发票并代征有关税款;工程项目坐落在武进区的,由武进地税局征管分局委托武进区建管处开具发票并征收有关税款。
  ㈡进入市区的外来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市建管处以工程的总承包金额为开具发票金额,并扣缴分包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结算分包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抵缴应缴税款。进入市区施工的外来分包企业,如不能提供所开票项目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市建管处将按分包金额计征营业税,并出具缴税凭证。

  四、工程施工项目计征税的过程管理
  ㈠营业税在施工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招标监管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和直接发包项目造价中营业税是否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算基数。若工程总造价中含甲供材料,暂定价等可变价格,应在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中标注明确。招标监管机构、建管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和合同签证时,对施工合同中是否清楚反映甲供材料情况进行重点把关。
  ㈡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结算时,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工程内容的真实性,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必须将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纳入计税内容,及时出具审核报告。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应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规定期限出具符合规定的审核报告。
  ㈢市建管处应对外地进入市区施工企业开票纳税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加强督查和跟踪监管,在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和信用管理手册年检时,应核对其发票使用以及纳税情况。
  ㈣市建设局将把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贯彻税收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其信用管理和资质动态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甚至相互串通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工程施工项目税收政策
  ㈠营业税税收处理: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我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对建筑施工单位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均应包括除设备以外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税款在工程所在地就地缴纳,具体设备名单和计价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㈡所得税税收处理:
  1、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单位,对其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凡未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指外地驻常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所得税税收处理规定如下:
  ⑴对外地建筑施工单位在我市进行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的,应按工程总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工程总收入对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对上述单位能够提供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可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上述单位不能够提供《外经证》的,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就地缴纳。
  ⑶对金坛、溧阳在常进行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在金坛、溧阳之间相互进行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凡能够提供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以及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对企业性质、项目名称、工程造价等的认定)的,可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违反规定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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