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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荆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以文件和会议纪要越权减免税收,有的以税收优惠为条件对企业和个人上交的税收实行先征后返,有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采取税费包干等等。虽然这些做法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的不断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暴露出弊端。这些优惠政策既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也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统一,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增强依法治税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更改、变通、调整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对违规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坚决纠正并追补少缴的税款;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拒不整改纠正或出台新的违法减免税政策,不严格执行税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依法清理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2)的有关规定,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自纠。凡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纠正。凡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从2004年7月19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今后严禁出台违背国家法令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对此前承诺的税收减免及先征后返事项,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又要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荆门市及各类工业园区投资落户的企业,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向财税部门申报纳税。各地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项目和企业,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支持和奖励,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05]15号)文件执行。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整理纳税资料,做好减免申报,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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