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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泰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7 生效日期: 2005-01-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1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永泰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榕政综(200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永泰县的塘前乡与葛岭镇、葛岭镇与丹云乡、葛岭镇与清凉镇、城峰镇与葛岭镇、城峰镇与清凉镇、樟城镇与城峰镇、樟城镇与清凉镇、城峰镇与岭路乡、岭路乡与葛岭镇、岭路乡与赤锡乡、城峰镇与赤锡乡、赤锡乡与富泉乡、赤锡乡与梧桐镇、富泉乡与梧桐镇、嵩口镇与梧桐镇、嵩口镇与洑口乡、嵩口镇与同安镇、洑口乡与盖洋乡、嵩口镇与盖洋乡、长庆镇与盖洋乡、长庆镇与嵩口镇、长庆镇与东洋乡、东洋乡与霞拔乡、嵩口镇与东洋乡、同安镇与霞拔乡、嵩口镇与霞拔乡、大洋镇与同安镇、霞拔乡与大洋镇、梧桐镇与同安镇、同安镇与富泉乡、富泉乡与大洋镇、城峰镇与富泉乡、盘谷乡与大洋镇、盘谷乡与红星乡、大洋镇与红星乡、红星乡与清凉镇、白云乡与红星乡、白云乡与清凉镇、白云乡与丹云乡、清凉镇与丹云乡、清凉镇与大洋镇、城峰镇与大洋镇等4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请你市永泰县辖区内的毗邻乡(镇)要恪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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