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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本市流通领域钻石贵金属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监测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1 生效日期: 2006-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首饰的消费正成为继住房、汽车之后的又一个消费热点。但由于鉴别黄金珠宝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有时还需要借助专业的检测仪器。消费者很难对想要购买的该类商品作出准确的判断,而个别不法商家为追求非法利益,在经营中掺杂使假,以致于不少消费者在购买黄金珠宝首饰时,良莠不分,难辩真伪。为加强对本市黄金珠宝行业的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会同市消保委对本市流通领域的黄金珠宝首饰进行了质量监测。此次监测共涉及本市13个区78家经销企业经销的贵金属(包括黄金、铂金和银)、钻石、宝玉石等共计248件商品,经检测,合格197件,合格率为79.4%。主要问题是一些商家在商品的品质、等级和重量上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从监测情况发现,本市流通领域黄金珠宝商品市场呈现“两高两低”的现象:一是贵金属类的合格率较高,钻石、宝玉石类合格率较低。本次监测中,黄金、铂金等贵金属合格率最高,被监测的82件商品中仅有3件不合格,合格率为96.3%,其中,黄金饰品的合格率达到了100%;其次为钻石,监测的58件商品,不合格的9件,合格率为84.5%;宝玉石的合格率最低,被监测的108件商品,有40件不合格,合格率仅为63%;二是专营店合格率较高,超市、大卖场里开设的“店中店”合格率较低。主要原因是黄金市场放开以后,一些超市、大卖场也纷纷开设专柜经销黄金珠宝饰品,但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对质量控制缺乏经验。本次被监测的7家超市、大卖场中仅有1家被监测商品全部合格。
  监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假标注。监测中发现一些钻石实际净度与其标称相差较大,最多的相差三个级别,还有的短斤缺两,如把0.492克拉的钻石标成0.50克拉。在不合格的珠宝首饰中,部分商家经营的商品名称标注混乱,如将石榴石标注为水晶,将水晶制品标注为幽灵石等等。尽管价格相差不多,但任意标注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犯。
  二是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个别商家将塑料制品标注为琥珀饰品、将玻璃制品标注为水晶、将玻璃猫眼制品标注为猫眼石,将人工处理的宝玉石标注为天然宝玉石,使其价格陡然虚增,极大地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
  三是标识不规范。监测中还发现了不按国家标准要求标注宝玉石饰品的情况,最典型的是将“合成立方氧化锆”饰品简单地标注为“锆石”饰品。“锆石”是天然的宝石,而“合成立方氧化锆”是人工合成的。此类标注将会严重误导消费者。
  对此,市工商局专门召开了由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及检测机构参加的监测情况通报会,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同时,依法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企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上述商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选购钻石类饰品时要仔细查看鉴定证书。由于钻石类饰品的鉴定方法分为裸钻检测和镶嵌加工后检测两种,而镶嵌加工以后检测的钻石,原有的暇疵可能被遮盖,检测单位也无法对其实际重量称重,仅根据企业提供的重量加以标注,因此,可能出现鉴定证书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消费者在选购时,要仔细查看商家提供的鉴定证书,特别是购买0.5克拉以上的高档饰品时,尽量选购有裸钻鉴定证书的商品;二、选购宝玉石商品时,尤其是翡翠类饰品时,对于一些色泽过于鲜艳的,应当留一个“心眼”,要求商家在购货发票上注明商品品名,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以确保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不要轻信商家推荐的商品。   市工商局
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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