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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地方海事局、福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运砂船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运砂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运砂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并遵守航行、停泊和信号显示规则。
  四、运砂船舶必须配备足以保证船舶适航的合格船员,并办理船员意外伤害保险,严禁非船员在船上任职。运砂船舶在航行和系(锚)泊时,严禁乘载非船员。
  五、运砂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应按本航次航行区域核定载重线进行配载,严禁超载和超越核定的航行水域。核定为内河C级航区的内河运砂航舶可以航行马尾青洲大桥上游闽江干流水域;核定为内河B级航区的内河运砂船舶可以航行于闽江口以内的闽江干流水域。
  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船舶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规等安全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运砂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行为,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市地方海事局、福州海事局、市安监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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