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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惠安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商25号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惠安县综合平均售电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泉价(2004)19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2004)商3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综合销售电价水平调整为0.5697元/千瓦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保持不变为0.529元/千瓦时,各类用电的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二、销售电价调整后,惠安县电网应严格按我局审批的分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电网经营企业应结合销售电价的疏导和规范,切实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禁将调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三、本批复自2005年元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惠安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千伏至
  10千伏
  35千伏至
  110千伏
  110千伏至
  220千伏
  220千伏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29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40
  0.525
  三、商业用电
  0.745
  0.73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695
  0.615
  五、大工业用电
  0.530
  0.515
  0.500
  24.00
  16.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100
  0.085
  注:
  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城乡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3、种植业生产用电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4、自来水用电暂时执行过渡电价0.50元/千瓦时(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待水价调整后执行相应的工业电价。
  5、部队用电暂按0.45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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