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5]商25号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惠安县综合平均售电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泉价(2004)19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2004)商3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综合销售电价水平调整为0.5697元/千瓦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保持不变为0.529元/千瓦时,各类用电的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二、销售电价调整后,惠安县电网应严格按我局审批的分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电网经营企业应结合销售电价的疏导和规范,切实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禁将调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三、本批复自2005年元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惠安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千伏至
10千伏
35千伏至
110千伏
110千伏至
220千伏
220千伏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29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40
0.525
三、商业用电
0.745
0.73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695
0.615
五、大工业用电
0.530
0.515
0.500
24.00
16.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100
0.085
注:
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城乡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3、种植业生产用电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4、自来水用电暂时执行过渡电价0.50元/千瓦时(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待水价调整后执行相应的工业电价。
5、部队用电暂按0.45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