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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赤政办发[2002]0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市公安局、交通局、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路上行驶的载重卡车、大型平板车、汽车列车、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数量急剧增加,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现象十分严重。同时营运客车的超员现象在某些线路和时段也很突出。超载、超限、超员运输对公路路面及桥梁造成极大破坏,对道路运输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货运车辆除装载家电、家俱、纸制品等轻质物品外,都有不同程度的超载、超限运输现象,其中以G306线、S205线、S219线、G303线等干线公路较为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自控能力降低,遇有陡坡、弯道等特殊通行条件极易发生险情,埋下了交通事故隐患;二是税费流失严重,超载、超限运输造成了大量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运管费漏缴;三是破坏路面的结构性能,超载、超限车辆的载重超过公路本身设计荷载,大吨位车集中的线路使用年限要降低一半以上。四是损坏公路桥梁,超载、超限运输破坏了公路桥梁、涵洞的连接件、结构,使墩台开裂、变形,严重时会出现桥断涵塌的后果。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三年来,由于超载、超限运输,造成3米以下涵洞损坏的数量每年都在26道一34道。

  二、当前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用强制手段,对超载、超限、超员运输依法进行了打击,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由于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额度极低,不足以对违章行为构成震慑力。交通路政部门和运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载、超限、超员运输进行了管理,但由于客观条件及执法手段不足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是交通部门缺乏执法强制措施,无扣车、扣证的权力,造成部分车辆拒绝接受检查,处罚困难。二是大部分货车车主拒绝卸货;即使同意也因缺少场地难以实施;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方法,卸货极易引起经济纠纷。三是交通执法人员不足,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落后,难以进行全面监管。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超载、超限、超员运输问题,确保我市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加快实施,社会各届都要对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的治理工作给予支持。市公安局、交通局、纠风办经过协商,拟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一)加大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到超载、超限、超员运输不仅存在行车安全隐患,对车辆本身有破坏作用,对公路、桥梁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是违法行为,从而使其自觉地配合超载超限超员运输管理。
  (二)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执法部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检测设备,同时对超载、超限车辆坚持“科学检测、收卸结合、以卸为主、卸载放行”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到大型厂矿、营运车队,依法对本市户籍的证照不符、私自改装的大吨位车进行清理,严防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公安交警、交通路政、运政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在重点地区、重点路线上路稽查,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员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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