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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 2002-08-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2]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市本级财政住宅取暖费支出的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职工分配制度货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房面积与供暖单位结算,不再由单位报销。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住房政策,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行政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级别/项目 住房面积(m2 )
  年发放标准(元/年)
  正厅级 130 870
  副厅级 120 803
  正处级 110 736
  副处级 100 669
  正科级 90 602
  副科圾 80 535
  科 员 70 468
  事业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级别/项目 住房面积(m2 ) 年发放标准(元/年)
  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 125 836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 115 769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 105 702
  被聘高级技师 100 669
  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90 602
  被聘为助理级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80 535
  被聘为技术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不舍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70 468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配偶享受'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按468元/年的标准,财政部门批准另行解决。


    第八条 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由发放生活补助费单位,按468元/年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职工人数、级别,按照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在10月份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后,所需经费从单位包干经费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单位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按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及驻呼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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