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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要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保证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加强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要建立和健全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小组要做到人员落实、工作到位;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公开透明;要对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解决突出矛盾;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向上级报告。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治招。
  二、全程参与加强监管
  按照“依法管理,从严治招”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实施“阳光工程”要求公开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考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二)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管。校长对本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负责。招生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招生命题、考场考试、阅卷登分、录取考生等重要环节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
  (四)加强对招收“推优生”、“特长生”工作的监管。“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推优生”名单要在校内明显处张榜公示一周。招收市“推优生”的学校必要时可对“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区县重点高中招收的“推优生”必须在其参加了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再行录取。“推优生”录取名单均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录取体育特长生和文艺特长生,要根据有关文件并按照学校招生资质、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管。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六)加强对“零志愿”招生工作的监管。各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应按照事先公示的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七)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管。各自主招收考生的学校,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自主招生工作应严格贯彻(沪教委基[2006]14号)文件的精神。
  (八)加强对班级学额的管理。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生源变化和高中教育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三、规范招生严查违纪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的自觉性:各试区必须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必须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凡有参加2006年中考考生的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二)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l、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在录取工作阶段前后各一周内,应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
  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有效监督,落实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办法,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严厉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教委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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