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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授予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十二家单位“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社工发[2006]2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意见》(沪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对发展本市社会工作的部署,推进本市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开展了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下发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05[1]号)。活动开展以来,各区县和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积极响应、扎实创建,推进了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根据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评审和研究,现决定授予以下12家单位“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社
  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上海市救助管理站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浦东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
  上海市洋恒中学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
  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为本市社会工作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从2006年开始,“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在全市各区县和各相关领域加大创建力度。望各区县民政局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机构和人员,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积极争取主管单位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制定创建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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