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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6 生效日期: 1989-05-26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后维修管理证住房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务院《城市私房屋管条例》及市向职工出售住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

    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   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和维修由售房部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楼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
  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一院多户平房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


    第八条 共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
  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 对共用部位共设备保修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购住建筑积修费用(按家规定维修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由售单位负担。


    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修资金仍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房维修资金来源:
  (一)住房出售后五牛内继续提取旧费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理

    第十一条   公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质 量检查及时缮保证购房户的住安全也可委托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户组成群管房组织负责修务的管。


    第十二条   购房用遵守售房单位制售后维修管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部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负责,所需费用由房户负担。


    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提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的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售后维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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