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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市公安局决定从3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牌证齐全,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对摩托车所有人来历凭证遗失,但能够提供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购买事实证明,各车管站在3月15日至4月30日将予以受理。经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凡属《公告》中现有车型或曾有车型,且购买时间在《公告》撤消此车型之前,同时无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予以核发摩托车牌证。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城区、县城出入口、国省道主干线以及城郊结合部等路段,依托公路收费站点和设置临时检查点,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四、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 条第(一)项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提供相应证件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五、严禁摩托车超员载人。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和《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100元罚款。

  六、严禁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和《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20元罚款。
  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九 条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处20元罚款。

  七、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摩托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摩托车予以拆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对走私的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对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八、对违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群众都有权监督、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饶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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