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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3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水平,加快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农业科技新成果的不断涌现,为我省农业生产提供了一大批优良种苗、适用技术和先进工艺,这些先进适用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品种、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预防控制动植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深化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我省必须健全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建立一支科技文化素质高、吸纳新技术能力强,能够起示范、推广、带动作用的农民技术员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通过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业科技“电波入户”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培训工程以及百万农民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专业种养能手。这支农民技术员队伍直接面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对于带动周边农户推广新品种、应用新技术,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现行农村科技服务体制的制约,农民技术员队伍的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地发挥,农村科技服务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真正把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作为推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创新农村基层科技推广服务机制、加快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的重要举措,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服务意识较强,在农村生产经营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村民。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在本村从事农业(包括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下同)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
  (三)符合以上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选拔为村级农民技术员。
  1.获得农民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
  2.当地种植业、养殖业能手或种养专业大户,愿意承担技术服务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
  3.曾获省级、市级“十佳农民科技示范户”、“十佳青年农民”等荣誉的;
  4.具有大、中专技术职业院校、农林水技工学校、农广校、农函大以及普通高中毕业学历的;
  (四)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不宜兼任村级农民技术员。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选聘程序
  村级农民技术员的选聘要实行“县评、乡批、村聘”的管理办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符合选聘条件的村民,可由个人向村两委报名,填写《村级农民技术员聘用审批表》,并提供学历、职称证书等有关证件;由村两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村里张榜公示7天,得到本村群众认可后,推荐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农办,县(市、区)农办会同农口有关业务部门对农民技术员资格进行评审认可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批,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聘用。
  四、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主要职责
  (一)大力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积极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为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做贡献。
  (二)积极协助县、乡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做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三)积极参与县(市、区)、乡(镇)种养加各行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活动,引导本村种植业、养殖业能手或种养专业大户组建村级专业技术协会,在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负责做好本村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方面常规技术的指导工作,协助搞好村级水利设施管护、生态防护林建设、浅海滩涂养殖生产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村的动物疫情防控和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本村农情、病虫害动态和动物疫情以及农产品生产信息等有关农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农情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五、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一)村级农民技术员实行聘用制。各地要根据乡村主导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一专多能”的原则,选聘农民技术员。省里将按照各县(市、区)所辖的行政村数(不含街道居委会,下同),以每个行政村平均聘用3名农民技术员为标准,把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聘用名额下达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可根据各村人口、土地的多少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确定每个村聘用2-4名农民技术员,聘用期为3年。聘用人数超标的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安排村级农民技术员分工负责所在村的粮食、经济作物、动植物疫病防治、水产养殖、林业管理和水利设施管护等技术服务。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要统筹安排把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工作纳入各业务部门正常的业务培训范畴。充分发挥农口和科技等部门在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农民技术员培训工作衔接起来。每年组织农民技术员参加一到两次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其他农业综合服务机构,下同)也要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及时组织农民技术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学习,向他们提供农情、农业技术、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与管理。按照“县评、乡批、村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聘用和技术资格认定等工作,推动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每年对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考核一次,对群众不满意、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按程序报县(市、区)农办同意后重新调聘。村级农民技术员任期届满后,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考核,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四)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补助。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省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1500万元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全省村级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厦门市除外)。其中,41个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省财政按每个农民技术员津贴标准的70%补助,设区市、县(市)两级财政负责安排资金补足津贴标准的30%;除厦门市和41个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按每个农民技术员津贴标准的40%补助,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安排资金补足津贴标准的60%。各市、县(区)政府从2005年开始也要把村级农民技术员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农民技术员每人每月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区)自行承担。省财政按实际聘用人数,将全年补助经费分二次拨给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津贴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技术员手中。
  (五)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作为新阶段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县(市、区)农办要负责牵头组织农口业务部门加强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与指导,督促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乡(镇)政府要负责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同发展村级专业合作组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农民技术员成为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骨干力量。要把建立健全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同科技特派员制度、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农业科技信息服务超市”、林业科技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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