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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8 生效日期: 2006-03-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布文号: 赣劳社职鉴[2006]07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 219号)和全省职业培训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数据准确、统一、及时、顺利的上报,现就今年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2006年信息统计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两种(样表附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为年报表(样表附后)。

  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及汇总工作年度报表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并填写《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年度报表》,“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季度报表只需要填写《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季度报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需认真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

  三、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时,请各地严格按时间段划定统计范围。即:每次信息统计范围为本年度(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本季度(年度)最后一个月的31日内的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在此期间属上季度鉴定考核在本季度办证的列入本季度的“发证数”;本季度参加鉴定考核但尚未发证的计入本季度的“鉴定数”。如无法在机器汇总中体现该数据,需附表列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加汇总。

  四、各设区市应在年(季)后5日内将纸质报表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印章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年度统计数据”上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年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用“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中的内部通进行传送。各设区市须对本年度(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将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的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与统计报表同时上报。
  联 系 人:淦勇
  联系电话:0791-6210722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1:职业培训鉴定工作情况季度报表
设区市单位:                      (章)        2006年    季度                       单位:个、人
职  业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技能竞赛次数
培训人数 新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撤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现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新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撤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现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鉴定人数 发证人数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传统职业 传统职业
新职业 新职业
高新 高新
小计 小计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表中数据为本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31日内,所有的鉴定人数(含已鉴定未发证人数),所有发证人数(含上季度鉴定今年发证人数),所有级别均包含新职业、高新鉴定取证数。
2、表中'培训人数'包括行业、各企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短期培训等,并包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各等级的培训数。
3、本表须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印章后于填报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培训鉴定工作情况年度报表
设区市单位:                      (章)        年     半年                       单位:个、人
职  业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技能竞赛次数
培训人数 新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撤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现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数 新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撤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现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 鉴定人数 发证人数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经典职业 经典职业
新职业 新职业
高新 高新
小计 小计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表中上半年数据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内所有数据;下半年数据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的累加数据,其中鉴定人数(含已鉴定未发证人数),发证人数(含上年鉴定今年发证人数),所有级别均包含新职业、高新鉴定取证数,此数据作为年终先进评审的依据。
2、表中'培训人数'包括行业、各企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短期培训等,并包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各等级的培训数。
3、本表须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印章后于填报年度结束后5日内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表    号:劳社统就业10号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5]234号有效期止: 2007年11月17日
填表单位名称                                                           年 单位:个、人、千元
职业培训机构数 在职教职工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经费来源总计 经费支出总计 培训人数 结业人数 就业人数
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机构数 教    师 有偿培训收入 教学经费 人员经费 女    性 上年末结转人数 按培训对象分组 按培训期限 分组 按获取证书分组 农村劳动者
劳动预备制学员 下岗失业人员 农村劳动者 其他人员 六个月以下 六个月至一年 一年以上 初级职业资格 中级职业资格 高级职业资格 技师资格 高级技师资格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总计
补充资料: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实体以外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教育)机构数     ,劳动预备制学员人数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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