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财综[2002]316号
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内林资发[2001]254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 四十三 条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工本费。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