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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2]1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如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和重点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既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人学,又要适当集中。防止因布局结构调整而造成学生辍学。
  (二)要先创造条件,后撤点并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撤并。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及学龄儿童增减情况、地理和交通条件及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实际需要等多种因素,把布局调整与乡镇撤并、学校危房改造、学制改革、移民搬迁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布局调整的重点是农村牧区班容量过小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要注重解决城镇中小学班容量大、办学规模不足的问题。

  二、学校布局和规模
  (一)学校布局
  小学的设置。在城市(镇)以居民居住区域分片办学。在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一般应办好一所中心校。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可以设置完全小学。牧区苏木设立寄宿制完全小学,人口稀少的,在旗所在地集中办学。
  初中的设置要适当集中。一般每两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初中,居住分散的地区每1一1.5万人口设置1所初中。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初中,人口较少的可在几个乡的中心地点设立地区初中。
  在牧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初中;在居住分散的山老区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和初中。
  高级中学一般应设在旗县所在地。
  (二)学校规模
  小学、初中应以服务地区的生源确定学校规模,一般应控制在24个教学班以内,小学最小规模为5-6个教学班,4个班及以下的为教学点。初中最低规模为6个教学班。条件较好的地区,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
  高中和完全中学的最小规模为18个教学班。
  (三)班额
  小学每班45人,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小班额农村不少于20人,牧区不少于15人。生源特别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可举办复式教学班或隔年招生。中学班额为45-50人。初中最小班额农村不少于30人,牧区不少于20人。
  城镇中小学班额过大的问题必须解决。到2005年控制在50人左右。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学校、实验学校、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严格控制班额。

一、指导原则
  从我区实际出发,发挥各自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区)和旗县要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支教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和厅局、大企事业单位帮扶教育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为支援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确定我区12个盟市选择100所条件较好的学校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的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要把包扶学校的工作列为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重点扶持建设好包扶地区的一所学校。
  (二)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分别对口支援乌兰察布盟和阿拉善盟。呼市和包头市市区要各选择10所学校,分别与马盟和阿盟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于,结对关系由盟市间协商确定。同时,呼市和包头市再分别选择5所学校,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本市贫困旗县的学校,实行结对帮扶,所选学校由市政府确定。
  (三)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盟各选择10所学校,锡林郭勒盟、兴安盟、乌兰察布盟、乌海市各选择5所学校,在木盟市范围内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贫困旗县(区)和苏木乡镇学校,开展结对帮扶;所选学校由本盟市政府(行署)确定。
  (四)选择受援学校要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尚未“普九”的贫困旗县或乡镇苏木相对薄弱的学校。盟市间的对口受援学校校均规模一般应在200人以上,本盟市范围内的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在扶贫工作中,要把对包扶地区的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努力提供各方面的援助;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也要为贫困地区学校的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
  (六)在旗县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基层学校支教一年以上,支教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工程”的实施暂定为两期,每期三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对口支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
  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对包扶地区学校的建设和扶助,以包扶任务的完成为期限。
  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和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区域间教育水平的差距,进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振兴地区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三)对口支援学校要开展“手拉手”活动。鼓励支援学校的师生自愿向受援学校捐赠用过的课本以及文具和生活用品。
  (四)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在切实加强包扶点学校建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其办学实力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强对包扶点贫困学生的资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五)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由原单位承担。当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支援学校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其它隶属关系不变。参加支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
  (三)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应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参加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实施对口支援的呼市、包头市政府要对支教人员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委《〈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和学校遇到的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将成立由教育、扶贫、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盟市行署、政府以及相关旗县(区)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做好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盟市行署、政府以及相关旗县(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口支援学校要在旗县(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协商制定《对口支援协作协议书》,并认真组织落实。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也要制定教育帮扶计划和具体方案。
  (三)各地在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过程中,要注重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带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我区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
一、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实施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学制改革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结合;
  2.学制改革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
  3.旗县(市区)辖区内学制统一、有计划的推进;
  4.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保持学制的相对稳定。
  (二)实施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目标是:
  逐步规范自治区义务教育学制,保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现实行“五三”学制的旗县(市区),到2007年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现实行“五四”学制的旗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六三”学制过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二、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2002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规划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实施计划,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现实行“五三”学制的旗县(市区),从2002年起,小学起始年级实行六年学制,到2007年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
  现实行“五四”学制的旗县(市区)逐步实现向“六三”学制的过渡。
  实行“三语”教学的民族义务教育学校(班),继续实行“五四”学制。根据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各地可选择几所(个)民族学校(班)进行“六四”学制的试点。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师资等教学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地方,可以实行小学、初中结合的九年一贯制。
三、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要求
  (一)学制改革是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落实,关系到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统一认识,统筹规划,狠抓落实。要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学制改革重要意义的宣传,以取得家长、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各盟市行署(政府)、旗县政府要抓好学制改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列入“国家二期义教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旗县(市区),在工程实施中应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制改革所需的经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和建设工作,抓好“六三”、“五四”学制课程计划的落实,注重教材衔接等问题的研究,使教学内容与学制形式相统一。
  (四)各地要注意小学生毕业与初中招生的衔接,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解决好在某个年段小学没有毕业生和初中没有招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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