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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2]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初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
  (一)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遵循《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确保基础教育地位的落实。
  (二)“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继续坚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达标与巩固提高并举并重。全区基本实现“两基”目标,“两基”达标旗县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普及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全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稳定在96%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5%以上。幼儿教育在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区人口35%左右、来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要认真实施好“国家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强化政府行为,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两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其中,有20个旗县到2005年基本实现“两基”目标,剩余10个旗县到2010年全面完成“两基”达标任务。
  2.占全区人口45%左右、已经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市区)特别是农村牧区旗县,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要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使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巩固提高标准。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达到45%左右。
  3.占全区人口20%左右的12个盟市所在地城市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其中,7个直辖市所在地城市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3-5年内,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先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
  (三)“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基础教育,努力办好“两主一公”民族中小学,确保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到2005年,全区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争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教育发展项目,加大对边境旗市和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认真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加强民族中小学“新三室”建设,集中办好100所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性民族中小学和10所示范性民族高中。大力发展民族幼儿教育。“两基”达标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每个苏木乡镇办好一所民族幼儿园。
  (四)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要通过挖掘现有高中办学潜力,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等形式,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同时,要加强普通高中的管理和指导,创建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30所,其中15所争创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到2005年,使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5%。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规划,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力度,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符合地区实际需要,保持合理比例,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五)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教育部门办园为骨干力量和示范模式,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园的体制。

 

  二、确立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体制。自治区根据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国家确定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和标准,制定自治区基本教学文件,规范教材建设和管理,审定地方统编教材。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盟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保证旗县义务教育按计划实施。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统筹经费、统筹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苏木乡镇政府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要按规定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嘎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制止辍学现象。
  (七)切实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从2001年起,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上收到旗县。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盟市、旗县进行校点布局调整,逐乡逐校确定学校规模和教职工人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逐县审核,确定各旗县的教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旗县财政部门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按规定的工资数额,拨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由学校按本校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解决。
  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或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八)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牧区教育的投入。财政拨款是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全区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努力提高“两个比例”,做到“三个增长”。各级政府都要确保国家在农村牧区各个教育项目的配套资金。要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旗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和当地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测算,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原则,合理确定农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地区,上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帮助。
  自治区普教专款在上年基础上每年以10%的递增比例增加,以后视财力情况再逐年增加。自治区预算内用于教育的基本建设经费提高的部分重点用于基础教育。设立扶困助学专款1500万元,用于义务教育特困生减免书杂费和特殊教育补助。积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面向农村牧区投资办学或捐资助学。农村牧区学校要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展校办产业,推广科技成果,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九)依法落实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未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农牧区教育费附加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主要用于本乡镇、苏木范围内乡、村两级中小学校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要坚决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现象。不得以教育费附加抵顶、冲销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实行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十)加快农村牧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切实改变办学过于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积极而有效地指导这项工作,本着既要满足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又要相对集中,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要把布局调整与实施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学制过渡、撤乡井镇结合起来,不能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要会理处置、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避免教育资源流失。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实行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一)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良好机遇,认真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和二期“义务教育工程”,按要求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积极实施“北京内蒙古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程”,加快落实区内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规划方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建立并实行贫困地区困难学生杂费、书本费、寄宿费减免制度。从2001年秋季开始,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中尚未普及初等教育旗县的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和尚未实现“两基”达标旗县的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同时在农村牧区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和推广循环教材。各地要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助学活动,帮扶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要把农村、牧区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中小学生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要在国贫和区贫旗县范围内积极推行“一费制”,严格执行“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全面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十二)积极稳妥地规范义务教育学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目前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要从2002年小学起始年级开始,向“六三”学制过渡。“五四”学制与“五三”学制并存的地区要在保证按时完成“五三”向“六三”过渡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五四”向“六三”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十三)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实施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做到整体衔接,全面推进。各级中小学校要按照时代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因校制宜,进一步明确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措施,面向全体学生,以育人为本,把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十四)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广大中小学都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要制定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需要的多层次德育目标体系,引导学生“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行为养成做起,从注重实践做起,从学会做人做起”,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把德育有机地融合于教育教学实践。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德育干部,中学政教处、小学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负责机构,中小学校长是德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设立中小学德育教师职称评审系列,制订相应的切合实际的评聘标准;建立德育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优表彰活动。实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到2005年,全区大部分旗县都要建有青少年活动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德育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
  (十五)推进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逐步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具有自治区地方特色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课程改革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中心工作来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划方案,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从2005年秋季始,全区中小学各起始年级全部执行新课程计划和标准。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计划,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写、审定民族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和其他地方性教材,鼓励学校根据现代农牧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当地实际的教材。广大教师要改进教学方法,在深刻理解和掌握教材的基础上,启发、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把改进教学方法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结合起来,鼓励教师制作教学软件,推广使用优质课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切实加强教研、科研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教研、科研机构要结合新课程实验和推广,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教研、科研课题。各级教研、科研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改革方面,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直接指导教学改革,实验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学改革优秀成果的奖励和推广活动。
  (十六)大力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予以重视和加强。要进一步加大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经费,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下大力气改变农村牧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薄弱的状况,到2005年,基本配齐乡镇苏木以上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师资和设施,开齐开足所规定的课程。
  (十七)以加强学生用书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用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订购目录以外的出版物和辅助材料。自治区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教材编写、核准、审定和出版、发行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要转变经营思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要本着“保证质量、课前到书、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降低教材的价格。
  (十八)积极推进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的改革。建立评价内容多元化、评价方式多样化、着眼于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提高并有效改进教学实践的评价体系。要深化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取消小学升学考试,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考试内容和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注重考查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各级党政领导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任务,不得以升学率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投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逐步扩大高中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学校办出特色。普通高中特别是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实行统一招生与初中素质教育水平挂钩,“统招”与“分招”相结合的办法。要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从2001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自治区会考下放到盟市,并逐步过渡到由学校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积极探索高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高校考试、招生对推进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
  (十九)在重视和抓好常规实验教学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要加快现代教育技术基础建设,到2005年,力争实现自治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以地面宽带光缆为接入方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托设在内蒙古大学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内蒙古主节点,建设自治区现代远程教育一级网络中心,各盟市所在地城市分别建设二级网络中心和城域网。盟市所在地城市以及部分旗县城镇高中及以上各类学校,以光缆的方式,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加快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教育卫星接收系统,城镇初中、小学和农村牧区学校,凡未进入计算机网络的全部采用教育卫星接收系统。
  (二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划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各地把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中小学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到200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基本成为中小学的教学语言和城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学校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四、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十一)重视和加强师范院校建设,构建以自治区现有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投入,充实、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扩大师范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师范院校要积极推进教学领域的改革,落实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以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内蒙古大学为依托,建设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积极鼓励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支持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师范教育培训机构、专业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扩大教育项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到2005年,小学教师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达到30%以上;初中教师中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达到25%以上;蒙语授课小学和初中大专学历、本科学历教师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教师中获硕士学位的占一定比例。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事权相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和培训机构办学资格,检查、督导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检查、督导和评估。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旗县继续教育计划,落实继续教育经费,负责继续教育日常管理。
  从现在起用两至三年时间,对全区现有中小学教师基本轮训一次,大多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通过3年努力,为中小学特别是民族中小学培养一批在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技术以及外语类、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专门培训。要坚持以德治教,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多渠道筹资,设立骨干教师培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2%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将“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中10%的教师培训专款用于开展学历补偿教育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及项目学校校长培训。
  继续推进包括旗县教师进修学校在内的全区师范院校层次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全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到2003年基本完成教师进修学校的调整任务。
  (二十三)强化和依法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自治区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盟市、旗县要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要严格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政府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中小学编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办法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规划方案,负责全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面向教育系统和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二十四)依法落实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评定、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要积极推行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核心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到2003年底基本完成全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评审机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允许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岗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要打破在教师使用上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界限,经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试行中小学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制度和地区间的交流制度。要加强农村牧区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城市的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支教,到薄弱学校任教。
  要结合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清理整顿教师队伍。坚持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生师比。精简下来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培训提高、校内转岗、校内待聘、跨地区跨学校调剂、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予以分流和安置。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旗县人民政府要统筹领导,协调做好精简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十五)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继续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十五”期间,要对全区中小学校长普遍轮训一次,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校管理的要求。

 

  五、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十六)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要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要依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基本合格学校评估活动,筹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介组织,推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
  依法保障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扶持、保障政策。各级政府对新建、扩建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优先优惠提供办学用地,减免校舍配套费用。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对待;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在社会福利、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同等对待;国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相互调转,其教龄合并计算。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举办者。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办学机构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八)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妥善做好企业办学移交地方工作。对于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办中小学,要尽快移交地方管理。要制定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移交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可将部分学校移交地方,其余学校实行与地方联合办学。条件较好的企业要继续办好现有中小学,自治区和当地政府要给予扶持。未移交或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均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要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二十九)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在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试点,大胆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革。经旗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以转制为国有民办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十)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保证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各地要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把基础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尤其要把“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础教育制度,深入旗县或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扶贫工作,大力帮扶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教。自治区要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有计划地制定出台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结合“四五”普法,大力开展有关教育法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地方教育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通过执法检查和其他法定途径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
  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强化学校管理。要依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校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治校的检查评估和表彰活动。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管理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校管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要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扎扎实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要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局长和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对可能危及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校舍、交通、火灾隐患和饮食卫生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坚决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因管理不严、工作疏漏、掉以轻心,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大力加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强化对“两基”达标的过程督导。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实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复查的年检制度。要发挥盟市、旗县两级督导机构的作用,采取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抽查、以盟市复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开展对中小学德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初中生辍学、薄弱学校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构建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机制,开展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和评价,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表彰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督学,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三十四)重视和发挥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中小学校要主动加强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现有社区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青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场)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都要为青少年开展文化、艺术、科普、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学校设施向社区中小学生开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关心和支持社区教育活动设施建设,积极构建社区教育的网络体系。要积极办好家长学校,有效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支持学校教育的积极性。

 
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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