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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初审和二、三级资质许可,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加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2、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1、分支机构备案,除应当提交《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分支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的经营范围内。
  2、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估价管理
  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许可范围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本市不再另行核准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有关规定。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有《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的,区县房地局应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市房地资源局,市房地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理。
  4、市房地资源局实行抽查制度,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将被录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5、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对于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逾期不改的,可以建议建设部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五、信用档案建设
  机构信用档案是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1、定期上报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即时上报变更的信息。
  估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基本信息、银行信用等级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企业简介与图片信息、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信息等。
  2、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交付估价报告的评估项目情况。
  3、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经营业绩。
  外省市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上述要求上报信息;本市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息,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上报。

  六、其他
  本通知公布前市房地资源局发布的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文件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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