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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2 生效日期: 2004-11-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整规综合办公室
  根据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4)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92号)精神,为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我省是国务院确定的此次专项行动15个重点地区之一,我市又是省政府确定的此次专项行动的4个重点地区之一。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良好信誉,为进一步提高省会城市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竞争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
  全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商标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冒驰名商标商品、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制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打击、整治区域及对象。
  三、工作任务与部门分工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
  1、总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打击商标侵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核心,重点查办下列案件:一是在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上发生的商标侵犯假冒案件;二是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三是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四是侵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五是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案件;六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案件。
  (二)保护著作权(版权)工作。
  1、总体工作由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登记、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
  2、由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化、公安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特别是把城区的繁华商业区、涉外宾馆饭店、交通中心等作为重点地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彻底根除。要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要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
  3、由版权部门牵头,文化、质监、公安等部门参加,加强对经营性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查处非法预装和互联网非法传播侵权盗版软件行为。
  4、由新闻出版(版权)、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非法光盘生产线。
  5、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版权、财政等部门参加,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通知精神,做好各级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市、县政府部门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保护专利权工作。
  1、总体工作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要增强专利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要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重点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2、由专利、版权、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它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监管。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版权、专利部门参加,加强对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督促展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展会和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2、由贸发、经委、外经贸部门和贸促会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督促相关主办单位在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时指定专职人员,制定管理办法,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要邀请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五)加强定牌加工环节监管。
  由工商、质监、外经贸、贸发、经委、专利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时涉及专利技术、商标、商号、软件版权登记的时候,应要求申办单位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以正确确定产权的权属。对于成立“三资”企业过程中涉及技术专利入股的,也需由入股方提供专利证书。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中定牌加工的管理,防止外方侵权冒牌形成假货出口。鼓励外向型企业做好在海关的专利、品牌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防止被造假。
  (六)加强印刷复制环节监管。
  由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地下印刷复制窝点,查处非法印刷及购买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当地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重点开展对制售假冒驰名商标和名牌商品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加大对侵犯国际知名鞋服商标权的犯罪和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等侵犯著作权的立案监督力度。法院系统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坚决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今明两年整规宣传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力度,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宣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及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危害性,适当选择侵权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宣传违法犯罪分子受惩处的情况,震慑违法分子。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加强未成年人教育,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的执法环境。
  (九)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工商、版权、专利部门要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咨询、侵权调查与鉴定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四、专项行动中的重要活动
  (一)2004年10月至11月,由市版权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软件盗版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计算机软件复制销售、非法预装及互联网传播侵权盗版软件行为,规范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2004年10月至12月,由市工商局牵头,在全市开展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集中行动。
  (三)2004年10月至12月,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对药品领域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新药的行政保护、中药品种保护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2004年10月至12月,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医药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对全省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开展专利专项执法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做好2005年“5.18海交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活动。
  (五)2005年4月,由市整规综合办牵头,利用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六)2005年1月至6月,由市版权局牵头,会同“扫黄打非”、工商、文化、公安部门开展版权执法大检查,对本辖区内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复制、批发、销售市场及流通领域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权盗版行为。
  (七)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市公安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以重点案件为突破,坚持以“查源头、打团伙、端窝点”为原则,集中力量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八)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市检察院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继续开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对立案后的侦查情况逐案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推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全市法院系统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知识产权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全面检查;2005年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企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其保护形式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十)2005年5月至6月,市整规综合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各地、各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定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各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整规综合办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并及时将行动情况报市政府、省整规综合办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至8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市整规综合办、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市整规综合办汇总全市专项行动情况总结验收报告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和省整规综合办。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市整规综合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保护专利权专项行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保护商标权专项行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牵头负责保护著作权(版权)专项行动,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贸发局、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相应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失职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泛滥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地整规综合办要做好全面的协调工作,掌握情况和进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工商、版权、专利、文化、公安、质监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协调配合,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组织联合执法,固定联系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情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有效工作机制。要探索区域间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根本上改变“三多三少”的状况,对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要快送、快捕、快诉、快判。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察纠正。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三)标本兼治,努力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各部门应在打击、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同时,注重从法规、制度、体制上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针对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量特别是版权和专利执法力量偏弱的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积极推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针对侵权活动高科技、智能化、网络化的趋势,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执法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改善执法部门交通、通信、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监管手段。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把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情况列入企业信用信息之中,建立侵权企业“黑名单”,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做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要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守法和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各级整规综合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内外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的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点案件加强督办。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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