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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3-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343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各有关厅局:
  最近,一些盟市来函或来电就自治区关于公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内计费字[2002]229号)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考虑到原各盟市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已经取消,且呼包二市原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为规范统一全区暂住证收费,保证对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各盟市现行的所有暂住证工本费统一为每证5元。自治区公安厅、原物价局[1992]内公(治)号,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内价费发[1999]113号及原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发[2000]15号文件规定的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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