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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沪人[2005]2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与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条,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依据管理权限,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条,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作章程和制度;
  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7、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备证明;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市或区(县)人事局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颁发给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应当注明“非法人”。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本市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后,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七、分支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负责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八、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合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 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九、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子公司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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