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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 2002-01-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2]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监督、检查、执法的职能作用,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选配必须严格任职条件,坚持政治和业务条件合格,以确保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必须坚持日常巡查、有案即查、信息要灵、行动要快、效率要高的要求,加强对监察执法工作的物质装备,特别是监察执法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摄像、照相、录音等办案设备应尽快配备,以保证监察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级别管辖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负责市属及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受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驻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直属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跨地区进入市中心城区从事生产、施工、安装、经营等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跨地区进入旗县及松山区、元宝山区从事生产、施工、安装、经营等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管辖原则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因管辖发生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行管区负责制
  (一)市及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按人按片进行分解落实,明确目标责任,作到定人、定片、定目标。
  (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行工作管区负责制后,管区监察员应对管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其它监察对象(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等)进行摸底排查,并为其登记建档,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增减变动情况。
  (三)管区监察员应通过主动巡视监察,设置举报信箱、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等方式及时掌握和监控管区内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做到从源头上监控和预防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以及对突发事件的预警。

  四、加强内外协调,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内要注意与有关业务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整体功能,树立整体权威。同时要主动加强与税务、公安、法院、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各类劳动违法案件。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建设,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紧紧围绕劳动保障部门的中心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察执法,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实树立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形象。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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