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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2004]6号

各区工商局、大嶝工商处: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就贯彻落实《程序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关于登记程序流程图公示问题:
  原各工商所所公示的登记程序流程图,应按《程序规定》重新调整,统一按下列要求公示。
  1、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五日内一次告知”问题
  申请人到工商所申请登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情况的,可先预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收件的清单。登记机关应自收件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即向申请人出具“补正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告知书”。

  三、 关于字号名称登记问题
  如个体工商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即需在登记前取得相关批准证书的,为保证批准证书中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可对于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即由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登记机关查重确认后,向申请人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有关登记文书格式
  根据《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将按新标准收取材料并使用新的文书格式。

  五、关于公示内容问题
  《程序规定》要求公示的内容及相关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具体见附件五),由市局统一制作(公示的内容以市审改办审批的为准,另行下发),按要求公示。

  六、其他
  为规范登记行为,对于“名称预先核准”、“预先申请材料”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等相关登记将采用电脑流程,有关通知书也将采用电脑打印。具体操作由信息分局另行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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