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 2004-09-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二○○四年八月)


  为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促进我省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改革目标任务
  (一)近年来,我省国有商贸企业加快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和企业仍有等待、观望思想,产权改革、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尚不够到位,因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对实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增强商贸企业的竞争能力,加快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化我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优化商贸领域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商贸企业国有资产纳入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国有商贸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基本实现产权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两个到位。

二、加快国有商贸企业的改制步伐
  (三)推行公司制改革。按《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要求,深化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进企业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都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成为符合《公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
  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股份改造、重组、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鼓励外资和台港澳资和省内外有一定实力的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参股、换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商贸企业重组改造,也可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四)规范改制工作程序。国有商贸企业改制要经过宣传发动、资产评估、制订方案、审核批准、组织实施和注册登记等几个阶段。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办法操作,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改制企业的作价依据。对一些具体问题,既要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企业长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进行处理。

三、加快商贸领域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
  (五)发展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少数处于关键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商贸企业要通过推行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调整资本投向和经营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在商贸领域发挥龙头作用。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商贸企业,加快其改制改组步伐,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和劣势企业退出。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实行国有独资,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由国有控股外,其它商贸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要加快退出,让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七)完善劣势企业退出机制。对那些经营不善,主营业务不清,没有发展潜力和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负债沉重、资不抵债的国有商贸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关于建立和完善劣势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采取关闭、破产、注销、兼并、出售等形式,实现退出。

四、加大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扶持力度
  (八)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历史上已经实际形成的由国有商贸企业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企业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产权登记。若产权无争议,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予以界定确认,依法补办产权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属于改制企业的,可将产权经依法处置后直接办给改制企业。对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占用、拆除国有商贸企业房屋等经营设施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无偿占用。对整体拆迁的经营网点,可参照企业关闭的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采取多渠道、更灵活的方式进行企业资产变现,对遗留问题少,产权明晰的资产,可以挂牌转让;不宜挂牌转让的企业,可引进各种性质的企业进行购并。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进行。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交易价格可按资产评估价下浮10%。
  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商贸企业,可以分立或以项目股份制的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产重组。社会资本参与困难企业改制的,在提供信用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先缴纳原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5一20%作为风险抵押金,按商定的租赁期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产权出售底价时,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妥善处置国有商贸企业土地资源。应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精神,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优先用于破产关闭撤销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十)妥善安置改制企业和劣势企业的职工。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按国家、省和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国有商贸企业分流人员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企业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申请缓交社保金。
  国有商贸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应坚持企业为主支付原则,其职工安置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等预留的各项费用),除法定项目及列支渠道外,需由企业负担的可在资产变现时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由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帮助解决,仍有困难的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处理。对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统筹使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设立的中小企业退出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企业厅级退休干部的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执行。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区)政府建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使用范围均包括同级国有商贸企业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对国有商贸企业原来有偿使用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周转金,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负债中属地方拨改贷部分,经批准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债权单位投资。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商贸企业在改制时必须加强与债权金融机构的联系,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债务和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促进企业改革。凡企业改制后能够落实原有金融债务,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核销改制企业的部分历史债务,对保留的债务在落实金融债权的同时,可根据相关政策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视不同情况给予减息或停息优惠。

  (十三)减免企业改制有关费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 (1998)1077号)和我省有关贯彻意见,降低或免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机关、中介服务、供水供电和邮电部门的有关收费。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通知》(闽政(1998)1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有关费用、降低企业改革成本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全省国有商贸企业。国有商贸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办法筹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清偿欠职工款、补缴社保、医保费等与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性规费。
  (十四)上述政策适用于我省国有商贸部门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对于重点培育的商贸企业集团,可采取个案方式给予支持。

五、加强对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五)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和省直各商贸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所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广泛宣传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国有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改革热情和积极性。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进程。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和省属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深化所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落实责任,跟踪进度,逐个企业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任务。

  (十八)改善部门服务。各地商贸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抓好企业改制的具体实施和操作。金融、财税、审计、工商、建设、国土、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国有商贸企业的改革,共同推进和实现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