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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供热设施建设改造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894号

牙克石市政府:
  近日接到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应否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建设改造费”的请示》(内森集团字[2001]182号),反映牙克石市热电厂对其新增的供热用户,依据《牙克石市政府关于收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及改造费用的通知》(牙政字[2001]2号)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热力用户按照每平方米20--50元强行收取“供热设施改造费”的问题,并要求明确收取“供热设施建设改造费”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中明确规定:“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计费字[2001]1278号)附件中,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有“暖气集资费”。

  二、根据以上规定明确如下:
  (一)牙克石市热电厂(供热企业)对其新增的供热用户,依据《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及改造费用的通知》(牙政字[2001]2号)文件的规定向新增供热用户强行收取“供热设施建设改造费”每平方米20--5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和中央减轻企业、社会群众负担的政策要求。
  (二)牙克石热电厂进行增容改造建设,可通过市政配套、银行贷款、企业自酬等多种方式解决,但不能自立项目向消费者集资。
  因此,牙克石市热电厂对其新增的供热用户,应立即停止征收“供热设施建设改造费”。请你市尽快自行纠正牙政字[2001]2号文件的错误规定。
  其他盟市有类似收费项目的也应停止征收,并于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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