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832号
赤峰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元宝山区县道上店至安庆沟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赤价费字[2001]147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元宝山区古山至上店段公路改造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1998]2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元宝山区上店至古山段收费公路扩建至安庆沟的批复》(内政字[2001]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同意在上店至安庆沟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1]341号),现将赤峰市元宝山上店至安庆沟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及收费站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你局将年度通行费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
三、在规定收费年限内提前还完贷款本息时,应即撤站停止收费。
四、本批复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